本課程主要由保險契約之基本法理開始,探討保險契約法相關之原理原則,如對價平衡原則、最大善意契約、誠實信用原則、利得禁止原則以及損失填補原則等。再就保險契約之分類,論述我國保險法目前之分類,與學理上以給付基礎而分之損害保險(又稱損失填補保險)與定額保險(又可稱定額給付保險)等之分類。就給付基礎為分類基本體系,論述損害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於我國保險法之適用上,所生之問題與爭議。
次而以保險契約為主要內容,以契約之成立生效為教學體系,由契約當事人與契約關係人論起,再就其保險契約之內容以及相關之契約效力變動,如解除權之行使、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等分別討論。再以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為分類,先論述損害保險中,其契約內容與契約性質,包含保險代位、複保險、超額保險與損害防阻義務等重要基本概念。並於各論中,除就主要險種火災保險、責任保險,再保險契約財產保險中講解外,並涉及最為爭議部分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為內容。繼而以定額給付保險為範圍,先就人壽保險契約內,各主要權利義務關係,如告知義務、受益人之指定變更,契約效力中之復效與停效等問題。最後以中間性險種─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為教授內容,以其契約性質與特性,講述述其於契約內容,保險代位、道德危險之對策等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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